攀枝花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25年在建水利工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6-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水利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在建水利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减少重复检查、避免多头执法,决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在建水利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即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前,市水利局会同相关县(区)水利局对2025年全市在建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事项包括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水利工程招投标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按照工程需要和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程建设需要的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及其他质量行为。
(二)检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不按时签订合同等违法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招标流程是否规范及其他违规等行为。
(三)检查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24〕22号)等文件精神,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前,按照政策法规科要求,责任科室应填报《行政检查审批表》,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并在“天府入企码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格执行“亮码入企”。在行政检查过程中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如实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二)根据2025年全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清单,按照40%比例开展检查。
(三)请各县(区)水利局积极配合、协助开展市级抽查工作。各被查单位应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检查工作,按要求认真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消极对抗、弄虚作假,违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机关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加强后续跟踪督导,确保及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
(五)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联系人:普洪嵩;联系电话:15328980743;邮箱:449053392@qq.com。
附件:
1. 2025年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水利工程建设)
2.2025年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内容(水利工程招投标)
3.2025年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4.2025年水利建设市场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借用资质检查内容(施工单位)
5.2025年水利建设市场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借用资质行为检查内容(设计单位)
6.2025年水利建设市场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借用资质行为检查内容(监理单位)
7.行政检查审批表
8.行政检查通知书
9.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
10.2025年全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清单
攀枝花市水利局
2025年6月9日
附件1
2025年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水利工程建设)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水利工程建设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2号)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2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2号)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 |
|
3 |
《四川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水行规〔2023〕1号):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或在特定条件下,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
|
4 |
水利工程建设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2号)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 |
5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2号)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 |
|
6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2号)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 |
|
7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2号)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
|
8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2号)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 |
|
9 |
水利工程建设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
10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人证应相符。 |
|
11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
|
12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中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实际情况应一致。 |
|
13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
14 |
水利工程建设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2号)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其承担的水利工程监理业务。 |
15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应聘用有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
|
16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
|
17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
18 |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总监应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开工前举行。 |
|
19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一)拒绝执法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或不如实或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
附件2
2025年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水利工程招投标)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水利工程招投标 |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水函〔2021〕53号)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 |
2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八条、《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水函〔2021〕53号)第五十条:招投标信息是否按要求在规定媒介公示,公示内容是否规范。 |
|
3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五十二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4 |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水函〔2021〕53号)第十五条:在招标项目无异议和投诉的情况下,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招投标相关资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5 |
水利工程招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委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6 |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水函〔2021〕53号)第四十八条:评标报告内容是否完整、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是否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
8 |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或相互控股或参股。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或不按规定招标的。 |
|
10 |
《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第九条:是否存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
|
11 |
水利工程招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是否存在投标人在企业资质、人员资质、业绩等方面弄虚作假。 |
12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是否存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一)拒绝执法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或不如实或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
附件3
2025年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1 |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是否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是否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和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
2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
|
3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是否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包单位是否配备劳资专管员;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程良、编制工资支付表。 |
|
4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依规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是否按照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发放工资。 |
|
5 |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是否按要求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6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表是否经农民工本人签字。 |
|
7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二十九条:是否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拨付周期未超过一个月 |
|
8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是否设立信息完整的维权公示牌。 |
|
9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是否存在因农民工欠薪原因导致的投诉举报,是否妥善处理。 |
|
10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是否存在未实名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
|
11 |
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是否存在因工程纠纷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 |
|
12 |
是否推行“开工第一课”,宣讲政策,劳资专员与农民工是否知晓参与;是否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向进场农民工发放《务工明白卡》;农民工是否清楚劳动合同必须签、劳动报酬按月拿、知晓维权途径。 |
|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一)拒绝执法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或不如实或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
附件4
2025年水利建设市场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借用资质行为检查内容(施工单位)
序号 |
检查资料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一 |
违法行为类型:转包 |
||
1 |
1.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总包合同 3.公司任命文件 4.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5.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职称证书 6.质量管理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7.安全管理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8.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或人员工资支付凭证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
|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2 |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
3 |
有无以下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无成立文件或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 |
||
4 |
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不得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 |
||
5 |
有无以下情况: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 |
||
6 |
承包人应设立现场管理机构。 |
||
7 |
有无以下情况:承包人应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派驻的上述人员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 |
||
8 |
承包人必须履行管理义务,不得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 |
||
二 |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分包 |
||
1 |
1.专业分包合同、专业承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2.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或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凭证 3.材料采购合同、款项支付凭证 4.设备租赁合同、款项支付凭证 5.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6.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回复 7.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8.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相关证书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 |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 |
2 |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 |
||
3 |
承包人不得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 |
||
4 |
工程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
||
5 |
劳务作业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 |
||
6 |
无以下情况: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 |
||
7 |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 |
||
三 |
违法行为类型:出借借用资质 |
||
1 |
1.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总包合同 3.公司任命文件 4.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5.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职称证书 6.质量管理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7.安全管理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8.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或人员工资支付凭证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
单位或个人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2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 |
||
3 |
无以下情况: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者无实质产权、人事、财务关系的。 |
||
4 |
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应该工程的承包人。 |
||
5 |
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应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或工程分包单位。 |
||
6 |
无以下情况: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
||
7 |
承包人与项目法人之间应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应一致。 |
||
8 |
无以下情况: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附件5
2025年水利建设市场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借用资质行为检查内容(设计单位)
项目名称:
序号 |
检查资料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1 |
1.资质证书 2.合同文件 3.任命文件 4.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 5.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6.分包单位资质证书 7.分包合同 8.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相关证书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2 |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3 |
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4 |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
5 |
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不得进行分包。 |
||
6 |
未经建设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附件6
2025年水利建设市场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借用资质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表(监理单位)
项目名称:
序号 |
检查资料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1 |
1.资质证书 2.任命文件 3.监理合同 4.监理月报 5.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6.开工报告 7.公司对项目的监管记录 8.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2 |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
3 |
工程监理单位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
4 |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5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
6 |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建设单位。 |
||
7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
||
8 |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 |
||
9 |
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
附件7
编号:
行政检查审批表
(仅用于内部审批)
被检查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任务来源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
||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数据监测 ☐应被检查人申请 ☐媒体曝光 ☐其他(可多选) |
|||
检查事项 |
|
||
检查时间 |
|
||
检查地点 |
|
||
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
检查频次 |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次,本次为第 次。 (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的除外) |
||
检查人员数量 |
|
||
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 名 年 月 日 |
||
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 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 名 年 月 日 |
附件8
编号:
行政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根据 (法律依据名称) ,决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二、行政检查时间及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三、行政检查法律依据
四、行政检查内容及方式
请提供下列材料、物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各项检查活动。如拒不配合检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材料、物品清单: 。
(二)到场配合行政检查的人员: 。
(三)其他: 。
五、行政检查频次
☐本次检查系☐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次,本次为第 次。
☐本次检查系根据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数据监测 ☐应被检查人申请 ☐媒体曝光 ☐其他 发起的行政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六、权利告知
(一)如你单位发现存在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形,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二)如你单位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 日内作出并告知你单位,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行政检查。
(三)你单位有权监督行政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行政检查侵犯你单位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四)其他 。
行政执法主体
(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主体联系人、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和地址:
附件9
编号:
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
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
名 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
姓名 |
|
行政执法证号 |
|
姓名 |
|
行政执法证号 |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
|||
检查地点 |
|
|||
检查情况 |
(此处仅记录检查事实情况)
被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
|||
结果告知 |
☐通过行政检查 ☐未通过行政检查 ☐其他 |
附件10
2025年全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清单
序号 |
县(区) |
项目名称 |
1 |
西 区 |
梅子箐水库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
2 |
仁和区 |
跃进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
3 |
仁和区 |
跃进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
4 |
仁和区 |
太平乡河边村项目区光电水产“四结合”项目 |
5 |
米易县 |
马鞍山水库补(充)水工程新山水库工程 |
6 |
米易县 |
红旗堰灌区建设项目 |
7 |
米易县 |
安宁河干流米易县麻窝段防洪治理工程 |
8 |
盐边县 |
二滩南部片区供水工程 |
9 |
盐边县 |
红格水库工程 |
10 |
盐边县 |
红格镇金沙新隆片区光伏提灌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