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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水利局

关于攀枝花市水务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5-11-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和指导节水工作。3、负责全市供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含自备水源)。4、指导全市水务行业体制改革工作;监管市政府授权管理市级水务资产,指导县(区)水务行业国有资产的业务管理工作。5、负责全市水务、水土保持、地方水电基本建设的指导并实施行业监督。6、负责组织实施水务、水土保持、地方水电的法律法规及执法,调处县(区)之间的重大水事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7、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8、负责地方水利电力行业管理管理工作。9、负责全市江河的综合开发与管理工作。10、指导农村水利工作。11、指导全市水务发展和水务行业劳动保护、科技推广、安全生产工作。12、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抢险及抗旱工作。13、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5年,全市水利系统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抢抓机遇、转型升级、保持定力谋发展,为建设阳光花城、钒钛之都和四川南向开放门户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支撑。

  1.全力以赴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力争比2014年有所增长。

  2.全面启动全市水利工作“十三五”规划及相关子规划编制。启动农村供水工程“十三五”提质增效规划编制工作,高效解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启动农业节水减排规划,争创国家级农业节水示范市。

  3.按照“规划一批、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和竣工一批”的“四个一批” 原则,全力抓好项目包装、储备、申报、落地和开工建设。

  4、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观音岩引水工程、马鞍山水库新建工程、梅子箐水库扩建工程、仁和西水东调工程和米易麻晃引水等在建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5.全力确保米易县城北生态湖工程(7900万元),盐边县小河沟水库新建工程(6221.79万元)、永兴镇永兴河、清河乡永兴河、惠民乡惠民河、国胜乡盐水河等小河流域治理(7519.32万元)一季度开工,仁和大河二期治理工程(2291.82万元),钒钛园区河心水库扩建工程(5485.46万元),盐边星秀坪水库新建工程(31792.92万元)年内开工建设。

  6.储备26座病险水库整治和米易县庙子沟水库等一批项目。

  7.再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高潮。

  二、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5年攀枝花市水务局收入预算总额为1256.09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256.09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256.09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274.15万元,农林水支出 927.6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4.26万元。

  三、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攀枝花市水务局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本单位承担的防汛抗旱、水利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等。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主要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

  (二)农林水支出,主要用于机关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一、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及指挥系统运行项目经费,用于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应急物资的购置、储备管理和指挥系统维护。二、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经费,用于仁和大竹河水库主体及渠系工程、米易马鞍山水库、西区梅子箐水库工程三个中型水库质量监督、米易麻晃引水工程,米易、仁和、盐边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工程质量监督、及其它小(一)型水库,堤防工程等质量监督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全市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繁重,特别是重点工程质量监督需工地现场检测、抽检及人员培训相关费用。三、水利行业管理项目及业务运行预算用于水利行业业务管理支出,主要有:1、水资源保护研究,水利行业相关预案、规划的编制;2、进行水法规政策宣传学习(如涉水法律法规宣传等)。3、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和农田水利管理、水利重大活动、水利资金监督管理等。4、争创水利李冰杯经费,资料搜集及多媒体制作等费用。5、防汛抗旱工作的相关业务开展(如防汛预案编制、检查、会议、汛期值班相关费用等)。6、其他与水利业务相关的管理支出。

  (三)住房保障支出,用于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