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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来源:攀枝花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9-0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处罚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处罚事由

法律适用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时间

救济途径

川攀水处〔2026〕4-1号

四川广兴弘元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广兴弘元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攀枝花市水利局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按照试验规范流程重新出具报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2026年9月3日

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川攀水处〔2026〕4-2号

赵瀚

四川广兴弘元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攀枝花市水利局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2026年9月3日

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川攀水处〔2026〕4-3号

张玉芳

四川广兴弘元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攀枝花市水利局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2026年9月3日

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川攀水处〔2026〕4-4号

牛保英

四川广兴弘元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攀枝花市水利局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2026年9月3日

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川攀水处〔2026〕4-5号

路炯

四川广兴弘元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攀枝花市水利局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2026年9月3日

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核: 徐显德   责任编辑: 刘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