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来源:攀枝花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9-0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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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处罚事由 |
法律适用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时间 |
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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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攀水处〔2026〕4-1号 |
四川广兴弘元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广兴弘元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攀枝花市水利局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按照试验规范流程重新出具报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2026年9月3日 |
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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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攀水处〔2026〕4-2号 |
赵瀚 |
四川广兴弘元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攀枝花市水利局 |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
2026年9月3日 |
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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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攀水处〔2026〕4-3号 |
张玉芳 |
四川广兴弘元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攀枝花市水利局 |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
2026年9月3日 |
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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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攀水处〔2026〕4-4号 |
牛保英 |
四川广兴弘元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攀枝花市水利局 |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
2026年9月3日 |
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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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攀水处〔2026〕4-5号 |
路炯 |
四川广兴弘元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攀枝花市水利局 |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
2026年9月3日 |
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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