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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水利局

攀枝花市水务局关于 印发《攀枝花市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9-09-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攀枝花市水务局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水利局

  2018年6月27日

  

 

  攀枝花市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局依法行政, 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攀枝花市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水务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受  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行政征收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 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提交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 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是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市水务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局政策法规科 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充分发挥局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由局法律顾问协助局政策法 规科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水务局作出的如下行政执法决定:

  一、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需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 为处以罚款 2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 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5 万元以上。

  (二)较大数额没收财产:是指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 财物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参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五)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一)扣押公民财物价值 3000 元以上,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价值 5 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 及价值 3000 元以上;依法处理法人、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 5 万元以上的。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执行。

  四、重大行政征收主要指相对人对征收方案或标准分歧较大的。 第五条:局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材料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

  (五)经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决定做出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送局政策法规科补办法制审核。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自收到法制审核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案情复杂的,经局主管政策法规科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法制审核的重点包括:

  (一)行政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全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不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 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 补充意见。

  (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二份,一份存留归档,一份交由执法承办的科(室)、  机构入卷归档。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对局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 核仍有异议的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按《攀枝花市水行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攀枝花市水行政重大行政 强制决定备案制度》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责令纠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依规依程序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三)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