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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水利局

攀枝花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水行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攀枝花市水行政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9-09-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县(区)水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攀枝花市水行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攀枝花市 水行政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已经局集体审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攀枝花市水行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2.攀枝花市水行政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

                攀枝花市水利局  

 2016年9月1日

  

附件 1

  攀枝花市水行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攀枝花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市、县(区)水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 罚: 

(一)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 元以上);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参照较大数额罚款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的。

  第三条 市水务局政策法规科是水行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承办机构。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备案:市水务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自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其中办案机构自决定之日 8 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报送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在 7 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和省水利厅备案。县(区)水务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自决定之日起 15日内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和市水务局备案。 第五条 备案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副本);

  (三)案卷复印资料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县(区)水务局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材料进行如下审查:

  (一)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发现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提出建议,由市水务局登记立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 备案审查终止。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登记立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建议,由市水务局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机关作出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建议。 报送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建议文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执行。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机关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以及在执法时未按规定出示证件的;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 据不正确;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适当;

  (五)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或者按 程序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期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水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攀枝花市水行政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和《攀枝花市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水行政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市、县(区)水务局根据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 决定:

  (一)扣押公民财物价值 3000 元以上,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价值 5 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 及价值 3000 元以上;依法处理法人、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 5 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是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的承办机构。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机关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备案:市水务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自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办案机构自决定之日 8 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报送局政策法规科,局政策法规科在 7 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和省水利厅备案。县(区)水务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自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在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和市水务局备案。

第五条 备案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重大行政措施决定书副本;
 
(三)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四)案卷复印资料。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备案审查中发现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及其相关文件和材料有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提出建议,由局登记立案。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登记立案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发现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提出建议,由市水务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强制的,向做出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其 10 日内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 5 日内依法做出予以撤销的决定。
 
(二)对于违反法定的对象、范围、条件、方式、期限,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6— 见书》,要求做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10日内进行整改。
 
(三)对于导致公民生活难以正常进行的,导致法人、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做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 10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对于引发群体事件或者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本制度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水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