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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水利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根据《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攀财行政〔2019〕7号),现就规范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差旅伙食费收交标准

  (一)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期间伙食费自行解决。

  (二)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费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安排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 40%交纳。安排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按照实际消费金额交纳。

  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公杂费。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按照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凭证和账务处理

  (一)出差人员交纳了伙食费和公杂费,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能够证明所交纳费用的收款凭证。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由个人保存备查并对交纳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规定收取了被接待人员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也可出具收条等其他收款凭证。财务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参照范围和施行时间

  (一)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收交管理的通知(攀财行政〔2019〕7号)

  攀枝花市水利局

  2020年8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