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水利局关于提醒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义务的函
来源:攀枝花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7-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钒钛新城管委会、攀枝花仁江钒钛有限公司、攀枝花钒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攀枝花钒钛高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006年以来,你们申报办理了一系列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 已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项目业主 |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
批复时间 |
水土保持补偿费额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开展情况 |
1 |
金江开发区道路工程 |
攀枝花仁江钒钛有限公司 |
文件名称:攀枝花市水利农机局关于金江开发区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函 文号:攀水函〔2006〕81号 |
2006-10-8 |
27.28 (已缴纳) |
未开展 |
2 |
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工程 |
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 |
文件名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批复的函 文号:攀水许可〔2008〕27号 |
2008-9-18 |
14.54 (已缴纳) |
未开展 |
3 |
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综合渣场工程 |
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 |
文件名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综合渣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补充的函 文号:攀水许可〔2008〕28号 |
2008-9-18 |
170.58 (未见缴纳凭证) |
未开展 |
4 |
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
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 |
文件名称:关于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函 文号:攀水函〔2012〕35号 |
2012-3-31 |
1.52 (已缴纳) |
未开展 |
5 |
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三号道路(北段)工程第四标段 |
攀枝花仁江钒钛有限公司 |
文件名称:攀枝花市水务局关于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三号道路(北段)工程第四标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函 文号:攀水函〔2016〕4号 |
2016-1-8 |
16.56 (未缴纳) |
未开展 |
6 |
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三号路延长线及三号路与金江城区二号路连接线项目 |
攀枝花仁江钒钛有限公司 |
文件名称:攀枝花市水务局关于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三号路延长线及三号路与金江城区二号路连接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函 文号:攀水函〔2016〕5号 |
2016-1-8 |
21.34 (未缴纳) |
未开展 |
7 |
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物流园主干道工程 |
攀枝花仁江钒钛有限公司 |
文件名称:攀枝花市水务局关于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物流园主干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函 文号:攀水函〔2016〕6号 |
2016-1-8 |
35.94 (已缴纳) |
未开展 |
8 |
攀枝花钒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高新科技农业孵化园(一期) |
攀枝花钒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
报告表已批准 |
2016-7-26 |
0.8 (已缴纳) |
未开展 |
9 |
钒钛科技孵化加速器(标准化厂房)项目 |
攀枝花钒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
文件名称:攀枝花市水务局关于攀枝花钒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钒钛科技孵化加速器(标准化厂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函 文号:攀水函〔2017〕149号 |
2017-5-26 |
70.76(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已交29.16;二期未缴纳) |
(一期已自主验收,二期未开展) |
10 |
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物流园弃土场工程 |
攀枝花仁江钒钛有限公司 |
文件名称:攀枝花市水务局关于批复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物流园弃土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函 文号:攀水函〔2017〕280号 |
2017-9-21 |
12.23 (已缴纳) |
未开展 |
11 |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水回用项目 |
攀枝花钒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
文件名称:攀枝花市水务局关于批复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水回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 文号:攀水函〔2018〕83号 |
2018-5-3 |
3.26 (已缴纳) |
未开展 |
12 |
乌东德水电站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移民安置专业项目 |
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文件名称:攀枝花市水利局关于乌东德水电站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移民安置专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攀水函〔2019〕101号 |
2019-8-16 |
3.315 (已缴纳) |
未开展 |
13 |
乌东德水电站攀枝花河段水环境保护措施(钒钛高新区)下必鮓沟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
攀枝花钒钛高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文件名称:攀枝花市水利局关于乌东德水电站攀枝花河段水环境保护措施(钒钛高新区)下必鮓沟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文号:攀水函〔2020〕51号 |
2020-3-31 |
免征 |
未开展 |
14 |
钒钛科技孵化加速器(标准化厂房)二期 1 区项目 |
攀枝花钒钛高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文件名称:攀枝花市水利局关于攀枝花钒钛高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钒钛科技孵化加速器(标准化厂房)二期 1 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文号:攀水函〔2021〕1号 |
2021-1-4 |
10.946 (已缴纳) |
未开展 |
二、切实履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职责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预防人为水土流失,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的内容。钒钛新城管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督促所属的攀枝花仁江钒钛有限公司、攀枝花钒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攀枝花钒钛高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切实依法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义务。攀枝花仁江钒钛有限公司、攀枝花钒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攀枝花钒钛高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也要切实担起企业主体责任,及时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验收等工作,有效预防水土流失。
三、关于项目业主变更
据了解,你们申办《水土保持方案》的一些生产建设项目,实际项目业主已发生变更。请你们与实际项目业主提供相关依据,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申请变更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变更后,可以进一步明确和厘清实际业主的水土保持义务,减少原申报单位的水土保持义务履行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四、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你们申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立即组织在10个工作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未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我局将移交行政执行机构依法查处。
五、关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水土保持设施实行自主验收,并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报备。
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项目,我局将依法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措施。
特此函告。
攀枝花市水利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