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
来源:攀枝花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8-08-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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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0号)第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第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管理范围、工程水源审批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4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5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6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违反管理规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9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0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3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4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5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6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7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8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9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0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1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2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3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四条、第三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4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5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6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7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8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9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0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1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2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3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4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和拒不汇交水文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5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6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7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8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9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0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1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2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3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4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5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6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7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8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9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0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1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2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3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4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5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6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7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8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9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0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3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5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7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第六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8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9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第五条、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0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第五条、第五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1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第五条、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2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第五条、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3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4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第五条、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第五条、第五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八条 、第六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7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2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3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4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5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6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