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我局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及省市其它规定,结合攀枝花市水务局工作特点和职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务管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目标,努力推进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水务机关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我局具有的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攀枝花市水务局信息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指南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符合公开条件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结果;
(五)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处置等情况;
(六)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联系方式等;
(七)人事考录、人事任免及表彰处罚等公示情况;
(八)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根据《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规定,依程序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可以根据其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政府公报;
(三)政务信息公开栏;
(四)办事指南;
(五)攀枝花市水务局门户网站;
(六)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七)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八)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九)政务微博(微信)平台;
(十)档案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内容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由局属各经办处、室、站、院、所直接办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在网站上编制、公布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我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以局名义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根据《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规定,依程序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立即进行审查、处理。
(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涉及本局有关处、室、站、院、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在申请上签署意见,要求相关处、室、站、院、所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相关处、室、站、院、所收到应立即提供。
(二)相关科室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相关处、室、站、院、所不能立即提供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当日将不能提供的书面意见报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相关处、室、站、院、所就不能提供的原因作出说明;相关处、室、站、院、所应在收到要求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章 督办、检查
第十四条 本局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本局各处、室、站、院、所负责人是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站、院、所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各处、室、站、院、所应确定一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承办本处、室、站、院、所的日常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在人员确定或者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报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局各处、室、站、院、所应当在每年3月10日前,向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处、室、站、院、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开展政务信息公开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对各县(区)水务局、直属事业单位和本局处、室、站、院、所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实际修订为准